第5章
5. 所謂的冒犯,不可能有時間或地點。
我的控告者指明我在何時何地說了這些話,以致他惡意誹謗我?我在誰面前如此瘋狂,說出他誣告我的話?誰準備好支持這項指控,並為事實作證?聖經吩咐說:「他親眼所見的,就當說出來。」[1] 但不,他找不到任何證人證明從未發生的事。但我請祢(神)的虔誠與真理為證,我沒有說謊。我請求祢,因為我知道祢記憶力極佳,請回想我與祢的談話,當時祢屈尊見我,第一次在維米納西烏姆(Viminacium)[2],第二次在卡帕多奇亞的凱撒利亞,第三次[3]在安提阿。我在祢面前曾說過迫害我的優西比烏及其同夥的壞話嗎?我曾對任何傷害我的人加以指責嗎?如果我對那些我有權說話的人都沒有加以指責,我又怎會如此瘋狂,在一位皇帝面前誹謗另一位皇帝,並使兄弟之間產生嫌隙呢?我懇求祢,要麼讓我出現在祢面前,使事情得以證明,要麼譴責這些誹謗,效法大衛的榜樣,他說:「凡在暗中讒謗他鄰舍的,我必滅絕他。」[4] 他們盡其所能地殺害了我;因為「說謊的口,殺害靈魂。」[5] 但祢(神)的恆久忍耐勝過了他們,使我有信心為自己辯護,好讓他們作為好爭辯和誹謗者受到譴責。關於祢(神)最虔誠的兄弟,蒙福的記憶,這就足夠了:因為祢(神)將能憑藉神賜予祢(神)的智慧,從我所說的微言中領悟許多,並辨識出虛假的指控。
腳註
[1] 箴言二十五章7節,七十士譯本。
[2] 在默西亞。
[3] [前言,第二章,第五節末,第六節(3)。]
[4] 詩篇一百零一篇5節。
[5] 智慧書一章11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