聖亞他那修(Athanásios Alexandrías) 作品集

Athanásios Alexandrías work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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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 若在一方面行善,在另一方面行惡,則毫無益處。

如果他們是出於無知而這樣做,就必須指責他們輕率,因為他們對自己不了解的事情妄下斷言;但如果他們是明知故犯地掩飾,他們的罪責就更大了,因為他們在顧及自身利益時無所不察,但在撰寫關於我們主之**信心**(faith)的文章時卻加以嘲弄,寧願做任何事也不願說出真相;他們隱瞞了他們的異端所受指控的那些細節,而僅僅提出**聖經**的語言。現在,這顯然是對真理的公然盜竊,是一種充滿一切不義的行為;因此,我相信您的虔誠將從以下例證中輕易察覺到這一點。沒有人被指控通姦時,會為自己辯護說沒有偷竊;也沒有人會在一項謀殺指控中,允許被指控者辯護說:「我們沒有犯偽證罪,而是保守了託付給我們的財物。」這只不過是兒戲,而不是對指控的反駁和對真相的證明。因為謀殺與財物有何關係?通姦與偷竊又有何關係?這些惡行確實彼此相關,因為它們都源於同一顆心;然而,在駁斥所指控的罪行方面,它們彼此之間沒有任何關聯。因此,正如在嫩的兒子約書亞書 [63] 中所記載的,當亞干被指控偷竊時,他沒有以自己在戰爭中的熱心為藉口來為自己開脫;但他被定罪後,就被所有百姓用石頭打死。當掃羅被指控疏忽和違法時,他並沒有因為聲稱自己在其他事情上的行為 [64] 而使自己的案情受益。因為在一項指控上的辯護,並不能使人在另一項指控上獲得無罪釋放;但如果所有事情都應按照法律和公義來處理,一個人必須在自己被指控的具體事項上為自己辯護,並且必須要麼駁斥過去的行為,要麼承認並承諾將停止,不再重犯。但如果他犯了罪,卻不肯承認,而是為了掩蓋真相,在其他問題上發言,而不是針對所指控的問題,他就清楚地表明自己行為不當,甚至意識到自己的過失。但何必多言呢?既然這些人自己就是亞流異端的控告者。因為他們既然沒有膽量說出來,卻隱藏他們褻瀆的言論,這就清楚表明他們知道這個異端是與真理分離且格格不入的。但既然他們自己隱藏它,並且害怕說出來,我就有必要揭開他們不敬虔的面紗,將這個異端公諸於世,因為我了解亞流及其同夥過去所說的言論,以及他們是如何被逐出**教會**(Church),並被革除聖職的。但在此,我首先請求原諒 [65] 我即將引用的污穢言詞,因為我使用它們,並非因為我如此思想,而是為了定異端分子的罪。

[1] 徒一 1。

[2] 約三 17。

[3] 太二十四 24、25。

[4] 路二十一 8。

[5] βάλλεται,見 170 頁,註 6。

[6] 賽十 14。七十士譯本,參 202 頁,註 8。

[7] 見伯四十一 5;四十 24。七十士譯本。

[8] 賽十一 8;林後十一 3。

[9] 賽十四 14。

[10] 結九 4。七十士譯本。

[11] 加一 8、9。

[12] 林後二 11。

[13] 詩五十 16;傳道經十五 9。

[14] 伯四十一 13,五 4。七十士譯本,參《講道集》一 1,以及《安東尼生平》上文 197 頁,註 15。

[15] 或聖作者,ἁγίων。

[16] 太四 10。

[17] 太八 29;可一 24。

[18] 太七 15。

[19] 約壹四 1。

[20] 腓二 9。

[21] 羅一 2。

[22] 約五 39。

[23] 約一 45。

[24] 見普里多(Prideaux),《連結》(Conn.)二 5。(卷三,474 頁,1725 年版)。

[25] 約五 46。

[26] 見《導論》第二章,第三節 (2) a。

[27] 見《講道集》一 49。

[28] 羅一 25。

[29] 箴十四 15。

[30] 約八 44。

[31] 太二十四 24。

[32] 見《講道集》二 18。

[33] 參 4 頁,註 2。

[34] [可能指昔蘭尼加,見上文《導論》末尾。]

[35] 參 23 節,以及《致君士坦丁辯護詞》32。

[36] 參《論會議》7。

[37] 提後二 17。

[38] 參《論會議》3、6 節。

[39] 耶十四 10。

[40] 參《論會議》5,註。

[41] 參《論會議》12;《導論》第二章,第三節 (1) 等。

[42] 104 頁,註 3。

[43] 上文 119 頁。

[44] 上文 107 頁,註 9。

[45] 上文 123 頁省略。

[46] 《論會議》9。

[47] 尼哥米底亞的,見《基督教傳記詞典》(D.C.B.)該條目。

[48] 見《亞流歷史》74 節末。

[49] 《亞流歷史》75。

[50] 參《論會議》37。

[51] 上文《亞流辯護詞》50。

[52] 特雷維里的保利努斯,參上文 130 頁,註 10。

[53] 在尼西亞,如同大多數其他情況。

[54] 即安提阿的。

[55] [不詳。]

[56] [尼西比斯的。見《基督教傳記詞典》卷三,325 頁及以下。]

[57] 箴十二 6;十五 28;十二 5。

[58] 《致君士坦丁辯護詞》28。上文《亞流歷史》73。

[59] 見巴西流,《書信集》223.3。

[60] 太二十二 29。

[61] θεομάχοι

[62] 約一 14;詩九十四 11;約八 43,ἥκω,見希坡律陀,《駁諾厄圖》16。以及《論會議》16。

[63] 書七 20 等。

[64] 撒上十五。

[65] 參《講道集》一 25 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