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
§7. 另一方面,神的本性必須保持一致,不能為我們的益處而犧牲。那麼,人是否被要求悔改呢?但悔改不能阻止律法的執行;更不能補救墮落的本性。我們已經陷入敗壞,需要恢復到神形象的恩典中。除了那位創造者,沒有人能更新。唯有祂能(1)重新創造一切,(2)為所有人受苦,(3)在父面前代表所有人。
然而,正如這個結果必然成立,同樣,
另一方面,神的公義要求[1]也與之相對:神應當顯明祂所定關於死亡的律法是真實的。因為,如果神,真理的父,為了我們的益處和保存而顯為說謊者,那將是荒謬的。2. 所以,在這裡,神又該採取什麼可能的途徑呢?要求人為他們的過犯悔改嗎?因為這或許可以被認為是配得上神的;彷彿,正如人因過犯而趨向敗壞,他們也可以因悔改而再次走上不朽之路。3. 但悔改,首先,未能維護神的公義要求[2]。因為如果人沒有留在死亡的掌控中,祂仍然不會顯得更真實;其次,悔改並不能使人從他們的本性中回轉——它只是阻止他們犯罪。4. 現在,如果僅僅是輕微的過失,而不是隨之而來的敗壞,那麼悔改就足夠了。但是,如果過犯一旦開始,人就陷入了他們本性中的敗壞,並失去了他們所擁有的、作為神形象的恩典,那麼還需要什麼進一步的步驟呢?或者說,為了這樣的恩典和這樣的召回,除了神的道,那起初從無有中創造萬有的,還需要什麼呢?5. 因為,再次將必朽壞的帶入不朽壞,並維護父對萬有的公義要求[3],這是祂的責任。因為祂是父的道,並且超越一切,祂憑著本性的適宜性,獨自既能重新創造一切,也配為所有人受苦,並作所有人在父面前的使者。
腳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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腳註
[1] 字面意思是「關於神合乎情理的」,即祂的屬性以及祂與我們的關係所包含的,參羅馬書三章26節,參安瑟倫,《論道成肉身》第一卷第12章,他稍微縮小了亞他那修的觀念:「如果罪惡如此不受懲罰地被赦免,那麼在神面前,犯罪者和不犯罪者將是相同的,這與神不符……不合宜就是不公義。」
[2] 見前一腳註。
[3] 見前一腳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