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
第三章 — 主題的重要性。亞流派假借聖經語言,但其教義既新穎又非聖經。陳述大公教會的教義,即聖子是聖父本質所固有且永恆的。對比重述亞流主義,即聖子是被造物,有起始:爭議歸結於此,我們所信為神者,能否僅有名義上的神,而實為被造物。那麼,對此爭議漠不關心有何藉口?亞流派依賴國家庇護,不敢公開其教義。
腳註
[1] 《論會議》(de Syn.)33。
[2] 福斯圖斯(Faustus),在奧古斯丁(August.)《駁福斯圖斯》(contr. Faust.)二章一節中承認福音書(見比索布爾(Beausobre)《摩尼教》(Manich.)第一卷,第291頁等),但否認它們是由公認的作者所寫。同上,三十二章二節,但不知是哪些半猶太人。同上,三十三章三節。因此,他們認為自己可以拒絕或修正其中的部分。他們拒絕了許多事實,例如我們主的降生、割禮、洗禮、受試探等。同上,三十二章六節。
[3] 《論諭旨》(de Decr.)1,註6。
[4] [此處省略了關於所有異端之間密切相互聯繫的註釋。]
[5] 約翰福音十九章十五節。
[6] 《論諭旨》(de Decr.)7,註2。
[7] **δωροδόκοι**(dorodokoi,受賄者),因此 **κέρδος τῆς φιλοχρηματίας**(kerdos tēs philochrēmatias,貪財的利益),下文第53節。他提到 **προστασίας φίλων**(prostasiais philōn,朋友的庇護),第10節。希拉略(S. Hilary)也談到君士坦提烏斯(Constantius)給予神職人員免稅作為亞流派的賄賂;《駁君士坦提烏斯》(contr. Const.)10。又說,抵擋君士坦提烏斯是「誘惑的敵人,他不是鞭打背部,而是撫摸腹部;他不是為了生命而放逐,而是為了死亡而致富;他不是用劍斬首,而是用金錢殺死靈魂。」同上,5。見庫斯坦特(Coustant.)在該處的註釋。利伯略(Liberius)也說同樣的話,提奧多雷特(Theod.)《教會史》(H. E.)二章十三節。聖格列高利·拿先斯(S. Gregory Naz.)談到「愛金錢勝過愛基督的人」。講道21.21。另一方面,亞他那修(Athan.)《致埃及書》(Ep. Æg.)22,將亞流派與米利都派(Meletians)對比,認為後者不受世俗觀點的影響。[前言,第二章,第三節(2)c.(2)。]
[8] 《論會議》(de Syn.)第3和9節。
[9] 見《論諭旨》(de Decr.)1,註釋。正如預期的那樣,教父們強調了這一點。見居普良(Cyril.)《對話錄》(Dial.)四卷,第511頁等;五卷,第566頁。格列高利·拿先斯(Greg. Naz.)40,42;希拉略(Hil.)《論三位一體》(Trin.)八卷,28;安波羅修(Ambros.)《論信仰》(de fid.)一卷,第69和104號。
[10] 同上,4,註8。
[11] 提摩太前書四章一、二節;提多書一章十四節。
[12] 教父們通常認為這段經文指的是早期幾個世紀的東方教派,他們符合其中所列舉的一個或多個條件。革利免(Clement.)《雜記》(Strom.)三章六節引用它來反對馬吉安派(Marcionists)。愛任紐(Iren.)《反異端》(Hær.)一章二十五節;伊皮法紐(Epiph.)《反異端》(Hær.)二十七章五節,顯然是針對卡爾波克拉底派(Carpocratians)。伊皮法紐(Epiph.)《反異端》(Hær.)三十一章三十四節,針對瓦倫廷派(Valentinians)。同上,四十八章八節,針對孟他努派(Montanists)和其他人。奧利根(Origen)在馬太福音二十章十六節中(根據胡埃特(Huet.))針對撒圖尼努斯派(Saturnilians)。居普良(Cyril.)《教理講授》(Cat.)四章二十七節,針對使徒時代的異端。屈梭多模(Chrysost.)《論童貞》(de Virg.)五章,針對馬吉安派、瓦倫廷派和摩尼教徒。提奧多雷特(Theod.)《反異端》(Hær.)二章序言,針對諾斯底派(Gnostics)和摩尼教徒。同上,五章末,針對恩克拉提派(Encratites)。匿名書信190(加納里烏斯(Garner.)《論文集》(Diss.)五卷,提奧多雷特,第901頁),針對優提克斯(Eutyches)。偽查士丁(Pseudo-Justin)似乎認為它在五世紀的天主教徒(作為反伯拉糾派)身上得到了應驗。《問題集》(Quæst.)22。見本篤會(Bened.)在該處的註釋。除了亞他那修,本文作者沒有發現任何早期作者將其歸因於亞流派,參見《亞流派的陳述》(Depos. Ar.)上文第71頁,註29。
[13] [這是這三篇講道中唯一一次出現 **ὁμοούσιος**(homoousios,同本質)這個詞。]
[14] 詩篇八十二篇六節。
[15] 《論諭旨》(de Decr.)第14節末;《論會議》(de Syn.)第51節。
[16] 約翰福音十四章九節。
[17] 《論諭旨》(de Decr.)15,註6。
[18] 也就是說,「讓他們告訴我們,對神(對一位是神者)這樣說或那樣說是否正確,因為道就是這樣,即祂是從永恆而來還是被創造的」,等等。
[19] **κατ᾽ ἐπίνοιαν**(kat' epinoian,按觀念),見《講道》(Orat.)二章第38節。
[20] 羅馬書九章五節。
[21] 箴言九章十八節,七十士譯本(LXX)。
[22] 《論諭旨》(de Decr.)6,註5;《論會議》(de Syn.)32。
[23] 《論諭旨》(de Decr.)26,註6。
[24] 約伯記十八章五節。
[25] 《致埃及書》(Ep. Æg.)18。
[26] 第8節,註5。
[27] 馬太福音三章十七節。
[28] 《論諭旨》(de Decr.)2,註6。